契约自由是指 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它体现了个人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使资源能够按照市场主体的意志进行配置。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契约。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与谁缔约。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契约条款。
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对契约进行变更或解除。
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现代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兴起于19世纪,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体现,该法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的发展,并维护合同实质正义。因此,在强调合同自由的时候,还必须强调合同实质正义,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经济上弱者,确保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与合同内容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