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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怀孕享受什么待遇

教师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教师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被辞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减轻劳动量: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不延长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休息时间和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

教师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工资发放:

教师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通常是按照原来的正常标准发放,如果是请病假或保胎假,工资可以是正常工资的70%或80%。

其他福利:

教师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福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减轻经济负担。

以上待遇旨在保障教师在怀孕期间的基本权益,确保她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照顾新生儿和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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