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自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之日起计算。拘留当日计算为一日。
以上是拘留的基本流程,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