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以下员工: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特定情况下不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