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申报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建设工程、船舶、民用航空器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针对特定物优先受偿的债权。
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权等可就特定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
未在管理人查明范围内的债权人需要自主申报,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等法定债权需要申报。
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按照普通顺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包括罚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联方利用非正当关系形成的债权等,这些债权在分配顺序上排在普通债权之后。
包括因破产程序产生的费用(如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和共益债务(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且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
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可以申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