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终局裁决制度是指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可以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制度,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则实行非终局裁决制度。
非终局裁决的主要特点包括:
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对争议进行进一步审理。
非终局裁决在法律上不是最终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等程序对裁决结果进行复审,直至最终确定争议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非终局裁决与终局裁决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法律效力。终局裁决一旦作出并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而非终局裁决则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对裁决结果进行复审,直至获得最终裁决。
综上所述,非终局裁决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使得他们在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满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