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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消费投诉|女子称吃海底捞“未来日期”麻酱致腹泻 市场监管部门回复免罚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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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6月16日消息(记者白德彰)“6月9日购买的海底捞‘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其中的海底捞芝麻酱竟然是2025年6月15日分装的?”近日,山西太原消费者王女士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反映,她在外卖平台购买的海底捞食品,居然是“未来日期”的食品。发现问题后,王女士向当地12345热线投诉,得到的答复却是对商家不予处罚。此决定引发王女士质疑,她来到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盘市场监管所,再三追问下,市监所工作人员表示不予处罚是初步结论。涉事海底捞商家一名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涉及“未来日期”的麻酱共有10盒,均已售出。

王女士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偏差,即便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涉事商家是否符合免罚标准仍有待商榷。

消费者称吃完麻酱后腹泻

相关人员反馈对商家“不处罚”

调味酱分装日期显示为2025年6月15日(央广网发 受访者提供)

6月9日,王女士花费24.4元,通过外卖平台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商场的海底捞购买了“捞派豆花干拌麻辣烫套餐”。“吃的时候,我就发现麻酱的分装时间有问题,但因为我经常点这家海底捞的外卖,我心想可能是贴错了,当时就没多想。然而,吃完一个小时后,我就出现了腹泻的情况,这时我才意识到可能是食物出现了问题。”王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该份麻酱的分装日期显示为:2025年6月15日17:05。出品时效为24小时,使用方法为开封即食。当天,王女士通过太原12345热线反映上述问题。

王女士投诉记录(央广网发 受访者提供)

6月12日上午,王女士接到了自称是处理该起投诉工作人员的电话反馈。通话录音中,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涉事海底捞商家的行为在免罚范围内。该工作人员先是称,对涉事商家不予处罚的依据源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于上述依据,王女士提出疑问,该工作人员又确认称,免罚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处罚幅度时,需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危害后果严重性、涉案规模与性质、主动纠错与配合程度等因素。带着疑惑,当天下午,王女士决定前往属地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盘市场监管所。

海底捞回复:售出10盒

市场监管所:初查符合免罚标准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与市监所工作人员对话视频,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到现场之后,我们先做了笔录,我们现场看了他当时分装的芝麻花生酱,当时他是可以给我们提供对应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这是我们整体检查的情况。”关于电话中提到的不予处罚,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的答复是初步调查结果,具体案件还在调查中,后续会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

营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王女士进行回复(央广网发 受访者提供)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做出不予处罚的依据,源自《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是属于免罚清单之内的,清单里写明的条件包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以及两年内不出现这种行为三次。”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称。

尽管营盘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拿出了相关文件,可还是没能解开王女士心中的疑惑,王女士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涉事商家的违法类型定性存在偏差,“商家明明是标注虚假日期,市场监管部门却认为属于经营超期食品。”

免罚条件包含食品未售出(央广网发 记者截图)

记者通过梳理现场视频发现,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认为,涉事海底捞商家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若要免罚需满足“食品未售出”条件。

6月16日,记者就为何出现“未来日期”的麻酱以及售出数量等相关问题,致电涉事海底捞商家负责人,但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该店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贴有“未来日期”的麻酱共有10盒,均已售出,出现该情况的原因系“人工输错了”,关于其他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回复。

涉事海底捞商家贴有“未来日期”的麻酱已被售出,显然不符合“食品未售出”这一前提条件。如此背景下,涉事海底捞商家为何仍能免罚?同日,记者致电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人员正在开会,具体情况后续会向记者反馈。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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