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并发症意外夺走了市区女子李某的视力,还危及了她的婚姻。近日,运河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婚内扶养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的丈夫张某每月给付李某1500元生活费。
女子产后失明
丈夫心生嫌弃
4年前,市区男子张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女子李某相识。两人相处一年多时间,便领取了结婚证,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一年后,李某为张某生下了一名可爱的男婴。就在一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中时,李某却因生产过程中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并发症导致双目失明,从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刚开始,张某对李某的失明心存愧疚,悉心照料李某的同时,耐心开导她要接受现实。时间久了,张某逐渐对失明的妻子失去了耐心,动不动就大声呵斥李某,抱怨李某是个累赘。
在此情况下,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淡。
起诉索要扶养费
一审判决胜诉
李某的父母不忍心看着女儿在婆家受辱,将她接回家中,照顾李某的饮食起居。在接下来两个月里,张某一直对李某不闻不问。
“好好的一个人,因生孩子失明,张某竟对她不管不顾。”李某的父母心疼女儿,心有不甘,决定帮女儿向张某索要扶养费。
听到李某父母提出的要求,张某一口拒绝。张某的行为,让李某感到心寒。她认为,失明的她,不仅需要年迈的父母照顾,还依靠他们的养老金生活,张某置身事外的做法是不对的。为此,李某将张某起诉到运河法院,要求丈夫每月给付她生活费3000元。
运河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张某的收入水平以及养育孩子的成本,判决张某每月给付李某生活费1500元。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间应互相扶养
近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文昭。
武文昭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某拒绝给付身有残疾的妻子扶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婚姻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情感契约,更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相互担负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武文昭告诉记者,本案中,李某身患残疾,且没有收入来源,张某作为丈夫理应履行扶养义务。运河法院依法支持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的诉求,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记者: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