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签日期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对于经过“后熟”等工艺存放后的成品,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
大包装产品分装后,其生产日期应标示为在国内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²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年份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日期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日期标示应使用“见包装”字样,如果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
小包装食品可以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具体的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且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
综上所述,标签日期的规定主要涉及生产日期的定义、字符大小、表达形式、位置要求、不得加贴的要求以及保质期的标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获取食品的生产和保质期信息,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