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一种笔录。以下是勘验笔录记录的一般方法和注意事项:
填写实施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并采用24小时制。
填写实施勘验(检查)的具体地点,注明具体门牌号或具体位置。
对于没有门牌号或地点情况复杂的,应当选择好参照物,必要时可以绘图说明。
填写勘验(检查)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勘验(检查)人应当是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填写记录人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
记录在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如果上述人员拒不到场,记录在案。
记录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详细记录勘验的过程,包括勘验的方法、步骤和所发现的情况。
记录勘验的结果,包括物证的状态、现场的状况等。
勘验人、在场人、被邀参加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勘验笔录应当使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但必须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掺杂勘验人员的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
如果勘验笔录中有误或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勘验笔录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