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去仲裁委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立法者希望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以减少法院诉讼的压力,避免矛盾激化。
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特别是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仲裁结果往往更为准确和及时。
劳动仲裁的结案期限相对较短,能够缩短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防止案件拖延不决,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这体现了仲裁的高度自愿性。
仲裁在开庭时间、地点、程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仲裁方式。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仲裁费用通常较低,且败诉方需承担律师费用,这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仲裁裁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承认和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利于跨国商事争议的解决。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避免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反复和不确定性。
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确保仲裁结果的质量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选择去仲裁委能够更快速、专业、保密、经济、灵活地解决劳动争议,并且具有终局性和国际执行力,因此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