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砌筑顺序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A、B、C三级,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不超过250m³砌体;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非烧结块材砌筑时,应满足块材砌筑上墙后的收缩性控制要求。
砌筑前需要湿润的块材应对其进行适当浇(喷)水,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砌体砌筑时,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咬槎砌筑;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留槎砌筑;块材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砌筑。
砌体中的洞口、沟槽和管道等应按照设计要求留出和预埋。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砌筑砂浆用水泥、预拌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应考虑其储存期限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现场拌制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砌筑砂浆拌制后在使用中不得随意掺入其他胶粘剂、骨料、混合物。
冬期施工所用的石灰膏、电石膏、砂、砂浆、块材等应防止冻结。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采用小砌块砌筑时,应将小砌块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施工洞口预留直槎时,应对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采用混凝土灌实。
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以及砌体抗震墙与框架柱的连接处均应采用先砌墙后浇柱的施工顺序,并应按要求设置拉结钢筋;砖砌体与构造柱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
砌体排布过程中主要参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SG614、《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12SJ105等规范、标准。
墙体砌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
砌块排列合理正确,留槎符合规定,接槎牢固平整,灰缝厚度符合要求。
预留孔洞及预埋件位置、尺寸准确。
不同砌筑材料应按照不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