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将受到以下限制:
债务人不得进行高消费,如乘坐飞机商务舱或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一等以上座位等。
债务人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债务人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债务人不得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债务人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债务人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债务人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债务人不得进行其他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免除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除非有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应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包括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等。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如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
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