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的期限一般为 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例如: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超过期限,那么将不再受到法院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