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新规定将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顺序调整为“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原先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这一规定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取消了“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同时,增加了“临时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此外,还新增了“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事先与相关主体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修改了婚姻效力、夫妻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等方面的规定。例如,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赔偿责任等。
修改了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规定,新增了侄、甥的继承权,取消了公证遗产优先的规定,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设立和遗产继承范围的扩大。
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禁止性骚扰,加强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的保护。
明确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这些修改旨在使民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法律工作者和公众仔细研读这些变化,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