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时,可以视为证据的材料包括:
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赃款、赃物等物品的实物及其照片等。
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记录、合同等书面材料。
目击者或知情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关于其财产损失、被盗物品特征等情况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及过程的供述和辩解。
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等的鉴定结果。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的关于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记录。
包括监控录像、录音、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数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警察在抓人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如出示警察证件、传唤证或拘留证,并在必要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此外,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或体罚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