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异地传唤的主要原因是 法律规定和程序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异地传唤而导致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具体来说,异地传唤存在以下问题和限制:
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而不能是异地。
异地传唤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路途上花费较长时间,从而超出法定的传唤时间限制,如最长24小时。
异地传唤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额外的舟车劳顿和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循传唤程序。
如果确实需要异地传唤,办案单位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协作,而不能自行进行传唤。这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异地传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避免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