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通常分为以下几种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其中一方负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无法完全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况,如因天气恶劣、道路施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车祸,交警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责任认定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按过错大小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确保了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