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是指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的授权决定所进行的政府立法活动。与职权立法相比,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力来源具有间接性。通常,授权立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例如,《矿产资源法》第52条规定:“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这属于一般授权立法。
由有权机关进行专门授权。例如,1985年以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这属于特别授权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前,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例如,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授权。
在法律中专设一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就有关问题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的特征包括从属性、有限性和灵活性。从属性是指授权立法必须依据授权法的规定,遵循相应程序要求,不能超越授权范围。有限性是指授权立法的权限是有限制的,不能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灵活性是指授权立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但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授权立法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宪法确认了立法机关为唯一法定的立法主体后,才涉及到其他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来制定授权立法的问题。授权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受到各国的重视与应用。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明确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要素,确保授权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授权立法的监督和审查,防止滥用授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