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包括 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这些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负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具体来说,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并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则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此外,监察机关还包括中央的监察部、省级监察厅、地级及县级监察局,以及各级派出机构,这些机构全面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并负责受理公务员等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等。
综上所述,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反腐廉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