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通告
各施工单位、装修公司、社区居民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乱倒建筑垃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筑垃圾是指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建筑工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土石方、混凝土、砖瓦、木材、石膏等材料。
一、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 在非指定区域(如道路两侧、绿化带、河道、建筑工地、闲置空地等)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2.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丢弃至公共垃圾桶;
3. 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使用无资质车辆进行运输;
4. 擅自填埋、焚烧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二、建筑垃圾管理要求
1. 申报登记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并向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装修业主须提前向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清运计划,并签订清运责任书。
2. 指定倾倒点
生活垃圾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生活垃圾统一运送至垃圾转运站或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须统一运送至南郊建筑垃圾消纳场(开放时间为每日8:00—16:00)。
3. 规范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需密闭覆盖,严禁抛撒滴漏。运输单位须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三、违规处理措施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监督举报渠道
鼓励全体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动一大队
冯立超18647922727
机动二大队
陶格吐温 15047947555
锡林浩特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生活垃圾填埋场
马主任13848595999
建筑垃圾消纳场
王队长17304790505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8日
来源:锡林浩特为民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