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具有以下性质: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具备自然人属性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的身份是由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可以随意替换,无论是法院指派或聘任,还是其他方式。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这包括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无论其生理或精神状况如何。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其他诉讼主体,如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等。他们不能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的身份形成后,在诉讼中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其他角色,如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以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证人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角色,具有自然人属性、不可代替性、有作证能力、诉讼地位的独立性、义务性、强制性和优先性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