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即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
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级军事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的军事事务。
这些机关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权力体系,通过各自的职能和相互制约与平衡,确保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