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 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审级和具体情况而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综上所述,合议庭是由多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集体讨论和评议,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