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期限通常是六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通常需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情况特别复杂或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公正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得到批准后延长最多三十日。
当申请人同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请求时,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转交给有权部门,期间审查暂停。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最新的法律法规有所变动。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