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下是具体的举证内容和建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通知。
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例如加班通知、加班时间记录、加班内容证明等。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居住证明等。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
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录。
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同事进行证明。
录音。
建议
劳动者应尽量收集和提供上述证据,特别是那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以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执法人员的协助固定证据。
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合理的法律运用,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