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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车辆报废

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10年;

其他车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车辆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建议: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避免因小问题积累成大故障。

关注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及时进行报废处理,避免因车辆老化造成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对于达到一定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车辆,可以申请延缓报废,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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