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人员结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在本科和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也不得申请结婚。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强迫或第三者干涉。
当事人不应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当事人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对于某些特殊岗位的军人,如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还要求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不得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人结婚。
现役军人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需经过政治考核和审批,具体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政治考核、审批等步骤,并由相应级别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审批和出具相关证明。
军队人员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部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且需经过政治审查。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军队人员的婚姻关系合法、合规,并维护军队的良好形象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