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核应该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具体来说:
1.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建议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性质,选择正确的复核机关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