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定是指 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裁定可以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因此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司法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决定所制作的文件,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法院等都有拘束力。
司法裁定与法院判决的主要区别在于:
判决通常用于终结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结论,如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法院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决定时,会使用判决书。而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某些紧急事项作出决定。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定。而裁定侧重于程序方面的问题解决,例如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中止审理、裁定终结执行等。
判决和裁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判决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定在作出后立即生效,对当事人、法院等具有约束力。
常见的司法裁定类型包括:
不予受理: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时作出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的裁定。
驳回起诉: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时作出的裁定。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裁定被告先予支付一定款项。
中止或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情形,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程序。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法院在发现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时作出的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不应执行时作出的裁定。
这些裁定类型体现了司法裁定的广泛适用性和重要性,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处理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