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人员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时间来决定,具体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并且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会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