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卖淫、嫖娼的行为,一般处罚为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则处罚为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同样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如果嫖娼者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将按照强奸罪进行处理。
2.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进行嫖娼,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对于嫖客的处理,主要依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处以拘留和罚款。在特殊情况下,如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嫖娼,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