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通常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案件需要,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1.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2. 被害人根据委托书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3. 鉴定机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实施,可能由二名以上鉴定人进行。
4. 对于疑难或复杂的伤情,可能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
5. 鉴定意见书会送至检察技术部门,由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