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完成后,公告的时间要求如下:
公告期限为 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天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尽快进行公示,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建议尽快完成公示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招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标结果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且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尽快进行公示。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