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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制公证处

合作制公证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证机构,其特点在于 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共同出资,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依法独立履行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公证机构依法设立,自主开展业务,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据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

合作制公证处的主要职能是对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公证,并提供公证服务以维护会员和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提供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公证服务产品,具有更强的市场活力和自主性。

合作制公证处的优势在于其浓厚的市场主体意识,减少了行政性干预,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公证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综上所述,合作制公证处是一种由公证员自愿组成、共同出资、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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