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是各种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用工的一种模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既然是临时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就不应超过6个月。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务派遣协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要求用工单位直接与该岗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使用劳务派遣工超过6个月有何处罚?很遗憾,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针对用工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惩罚措施,即使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罚,劳动者也只能通过考试、协商或其他方式,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