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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继承权

继承权存在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权可以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取得。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亲属关系而自动获得的,而遗嘱继承权则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而获得的。

血缘关系:

继承权首先基于血缘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等都有继承权。此外,拟制血缘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因法律拟制而享有继承权。

婚姻关系:

配偶之间存在继承权,这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例如,在法定继承中,配偶通常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扶养关系:

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血缘关系,基于扶养关系的人也可能获得继承权。例如,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有扶养之恩,可能因此获得继承权。

公平与正义:

继承权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继承权,可以保障被继承人遗产按照其意愿分配给合法继承人,避免因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国际通行做法: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承认继承权,并将其作为保护公民权利和平等保护的一种方式。继承权的存在符合国际通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胎儿继承权:

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其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这是基于继承权属于身份权,而胎儿作为死者的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继承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按照其意愿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同时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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