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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权利有哪些

航空权利主要分为 九大块,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航权:

领空飞越权。指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例如北京飞往美国旧金山需飞越日本领空。

第二航权:

技术经停权。指本国航机可以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例如北京飞往纽约因机型原因需在日本降落加油。

第三航权:

目的地下客权。指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例如北京飞往东京,飞机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第四航权:

目的地上客权。指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例如北京飞往东京,飞机能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搭乘原机返回北京。

第五航权:

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在厦门、南京和美国芝加哥间运营。

第六航权:

桥梁权。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途经停其登记国或地区,例如伦敦—北京—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

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指本国航机可以在境外接载乘客和货物,而不用返回本国,例如伦敦一巴黎,由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

国内运输权——本国航机可以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

第九航权:

国内运输权——本国航机可以到协议国作国内航线运营,可以是完全在另外一个国家开设的航线。

这些航权是国际航空运输中的基本权利,用于确保航空公司在不同国家间的航空运输顺畅进行。航权的交换和行使通常遵循对等原则,并可能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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