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举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证明行为人身份、职务的证据。
证明单位性质的证据。
行为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等。
行为人的供述、账册等书证。
赃款用途证据。
证明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的证据。
证明贪污、挪用数额的证据。
查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
犯罪嫌疑人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各种物品及其照片等。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证明、职务任命证明、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
法人执照等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书。
财务账目、银行账单、报销凭证等,用于证明公款支出的真实性和去向。
主管、经手或财务人员关于犯罪嫌疑人工作情况、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等证词。
证明公款所有权、被贪污的时间、数量、支出手段、名义等。
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举报材料,包括匿名或实名举报,以及所掌握的线索。
在收集证据时,应重视对书证的收集,尤其是财务账目和银行流水,并关注与案件有关的相关人员的资金流动情况。同时,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尤其是来自直接知情人员的陈述。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程序,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