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归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具体到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其登记机构可能有所不同: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般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对于房屋抵押等特定情况,可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或房管局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属的清晰和透明,便于公众查询和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