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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作伪行为包括哪些

舞弊作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包括伪造账证、使用不真实的收入凭证虚列利润、使用不真实的支出凭证套取现金等。

侵占资产:

利用接近财物的职务之便,侵占自己保管或经营的财物,如盗取和挪用实物等。

隐瞒交易事项的结果:

不如实反映交易事项的结果,例如以物易物隐瞒差价、截留已收回的应收款项、多列销售折扣和折让、转移收入等。

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

凭空捏造交易事项,以粉饰财务状况或贪污钱财,例如虚列费用、损耗、坏账、销售等。

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为了隐匿亏损、夸大成绩或偷税漏税,使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例如采用收入与费用不配比任意调节利润、违背历史成本而高估资产、将收入化整为零逃避税收等。

蓄意使用与事实不符的会计政策: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核算采用不一致的会计政策,例如会计核算采用的是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则是用平均折旧法计提折旧等。

弄虚作假、徇私情:

在招生、考试等领域,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其他特定人员提供帮助,如冒充合格人员予以招收、录用,或将合格人员不予招收。

隐瞒、掩饰犯罪事实:

经济犯罪分子被职务人员包庇,隐瞒或掩饰其犯罪事实。

故意伪造检验结果:

在商检等领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

不移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欺骗行为:

涉及个人或组织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误导他人,例如考试作弊、伪造文件、虚假陈述等。

违规行为:

违反既定的规则、法律或道德准则,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或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贿赂、偷窃、侵占他人财物等。

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舞弊行为涉及到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或避免不利后果,例如在竞赛中作弊、操纵选举结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准则,而且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公正原则。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舞弊作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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