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且年满30周岁。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
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
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申请流程:
申领审阅通过的家庭将通过核算机程序摇号获得轮候序号,并依据排序先后进当选房专场选购住所。
区房管局受理后,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有关复印件核对。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领人状况在拆迁现场或地点大街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初审过程中,大街(乡、镇)住所保证安排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结户籍年限、住所面积核对。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所保证安排在15个工作日内完结复审阅查,随后展开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第1次摇号断定轮候次第,树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断定采购或承租的经适房。
申领人自《购房证实》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实、自己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单位采购经济适用住所。
居民采购经济适用住所后,应当按照规矩处理权属注册。
建议:
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详细填写申请表格,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申请过程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进申请进度,确保申请顺利进行。